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一条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不能修复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不能修复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