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