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积极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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