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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