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二条 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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