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一条 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分区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