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