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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