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