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