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