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