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