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行业、重要河流和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不符合等量或者减量置换要求的,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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