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等的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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