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