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水污染防治任务和考核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