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强水生态环境调查和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完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