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