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服务业务,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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