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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