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