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标准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应急供水;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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