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六)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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