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
(四)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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