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