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禁止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