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点)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计划,建设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装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港口安全作业规范,防止造成水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