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经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禁止在农业种植中直接利用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
禁止在农业种植中直接利用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