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南水北调汇水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当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