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保证外排污水达标排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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