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节水灌溉技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组织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
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使用其他农药和化肥。在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以外,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区域。
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容器以及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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