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增加耐旱作物和经济林的种植面积,优化种植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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