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