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将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在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区域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设施,并保证建设及运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