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促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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