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淀粉、鱼粉、石材加工、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