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直接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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