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时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