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二)未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容器以及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的。
(一)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二)未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容器以及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