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业种植中直接利用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