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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