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