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