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