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