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