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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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
第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
第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
第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
第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水资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
第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第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治水土流失、地面沉降与塌陷,...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加强水生...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文水资...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补给...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地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提出禁...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制度。发现水功能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四条 需要在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管理,按照规定对工业废水、城...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六条 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划定...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总量。对...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在其他区...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三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的保护,保障水工程安全。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将再生水...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类型,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严格分类型...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条 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河流、水...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应当向...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再生水、淡化海水以及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推进区域、行业和用水户水资源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
第五十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超用水计划、超行业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区...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二条 推行节水产品认证和用水效率标识制度。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三条 鼓励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四条 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等节水技术。
...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推广种植耗水少、效益高的农作物,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餐饮、水上娱乐、宾馆等单位以及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节水技术...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结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九条 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雨水和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
园林绿化应当优先...
第六十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合同节水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支持节约用水社会组...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六十一条 实行节水奖励补贴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循环用水、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或者未经水行政...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