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三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有毒有害物质。
危险废物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和化工、矿山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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