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采取人工回灌补源、建设地表水供水工程、地下水库工程和节水工程等措施,防止水源枯竭、海(咸)水入侵和地质环境恶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